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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本)》解读

发布时间: 2021-01-08 14:48:41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发改法规〔2019〕2024号)工作部署,进一步推进深化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拓展公共资源交易范围,积极稳妥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加快实现平台交易全覆盖,提高公共资源交易配置效率和公平性,结合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际情况,在充分征求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及社会公众意见基础上,经报请市政府审定,市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本)》(以下简称《目录》),为更好理解和落实《目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这一关键问题更加凸显。2019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指出,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要坚持应进必进、统一规范、公开透明、服务高效原则,加快推进平台交易全覆盖,完善分类统一的交易制度规则、技术标准、数据规范,创新交易监管体制,推动公共资源阳光交易,着力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

北京市于2017年制定了《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并出台了《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明确了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并进行动态调整,3年以来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规范化管理取得了较好效果。为进一步依法拓展公共资源交易范围,《目录》在总结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依法拓展并具体规定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目录的规模与标准。

二、主要内容

(一)依法拓展公共资源交易类别

根据《全国目录指引》明确的9大类16个子项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北京市采用列举方式明确了纳入目录管理的公共资源交易类别,将原有10个类别15个子项拓展到12个类别24个子项。主要拓展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林权交易、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等交易类别。

(二)调整部分公共资源交易的内容和范围

一是调整工程建设招投标项目纳入目录管理的内容和范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等文件规定,对《目录》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和标准进行了相应调整。其中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从200万元调整到40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从100万元调整到20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从50万元调整到100万元以上。

二是进一步明确医药采购项目、排污权项目纳入目录管理的内容和范围。按照《全国目录指引》要求,结合本市疫苗采购实际,将非免疫规划疫苗、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以外的其他免疫规划疫苗,以及全部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采购等医药采购项目纳入《目录》范围,其中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以外的其他免疫规划疫苗按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采购;同时将排污权交易项目具体明确为“市、区定额出让排污权项目及市、区公开拍卖排污权目”。

三是新增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林权交易项目纳入目录管理。按照《全国目录指引》要求,结合本市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林权交易项目实际,《目录》新增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和林权交易类别,并明确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具体包括由各相关区政府确定的一定标的额以上的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项目、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项目、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项目、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地使用权流转项目;林权交易项目具体内容包括国有林地使用权、租赁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项目以及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项目。

四是按照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意见,将软件与信息服务交易项目并入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不再作为独立的交易类别,交易范围明确为市、区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服务、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从50万元调整到100万元以上。  

三、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的意义

《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本)》印发实施后,市、区政府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推进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依法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业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不断推动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电子化发展,在促进平台互联互通和信息充分共享的基础上,规范服务事项,推行网上办理,优化平台服务,不断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