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财采购[2017143号)
市属各预算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非招标釆购方式审批,提髙政府釆购效率,现将我市市本级预算单位申请釆用非招标采购方式时提交申请材料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申请釆用非招标采购方式时,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竞争性谈判
1.属于(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情形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采购人出具的申请函;
(2)由主管预算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的《非招标采购方式申请表》;
(3)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4)在我市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的招标公告网页;
(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
(6)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2.属于(1)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2)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岀价格总额情形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采购人出具的申请函;
(2)由主管预算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的《非招标采购方式申请表》(见附件1,下同);
(3)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二)竞争性磋商
需提交以下材料
(1)采购人出具的申请函;
(2)由主管预算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的《非招标采购方式申请表》;
(3)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单一来源采购
1.属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情形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采购人出具的申请函;
(2)由主管预算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的《非招标采购方式申请表》;
(3)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4)在我市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的单一来源采购公示网页;
(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公示情况的说明。
2.属于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情形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采购人出具的申请函;
(2)由主管预算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的《非招标采购方式申请表》;
(3)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3.属于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情形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采购人出具的申请函;
(2)由主管预算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的《非招标采购方式申请表》;
(3)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4)原政府采购合同。
(四)询价
需提交以下材料
(1)采购人出具的申请函;
(2)由主管预算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的《非招标采购方式申请表》;
(3)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二、已有预算批复的采购项目,应当提交预算批复文件;多个预算批复涉及同一项目或者单个预算批复涉及多个项目的,应当在申请函中作出解释并指明所申请采购项目对应的完整预算。
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预算批复的,应当提供资金来源证眀,资金来源证明需经市财政局部门预算处室确认。(格式见附件2)
三、采购人、釆购代理机构应将所有申请材料按照本通知标眀的顺序打包上传至政府采购系统。上传文件原则上釆用常见的jpg格式或pd格式,并应确保完整、清晰。如预算批复文件内容较多,需上传预算批复文件全部正文及附件中涉及采购项目的部分。本通知未规定的材料无需上传。
四、采购人是政府采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采购管理工作负有主体责任,应严格依法依规确定采购方式,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非招标采购方式申请表
2.资金来源证明
北京市财政局
2017年1月22日
(联系人:杨耀辉;联系电话:68430032,136933417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