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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明确中央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发布时间: 2021-01-12 14:40:12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财政部近日出台《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了可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范围,涉及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两大类121项具体事项。财政部强调,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必须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

根据《目录》,公共服务类项目包括公共安全服务,教育公共服务,就业公共服务,社会保障服务,卫生健康公共服务,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服务,科技公共服务,文化公共服务,体育公共服务,社会治理服务,城乡维护服务,农业、林业和水利公共服务,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服务,公共信息与宣传服务,行业管理服务,技术性公共服务以及其他公共服务共18种,涉及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服务、就业指导服务、传染病防控服务等89项具体事项。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类服务项目包括法律服务,课题研究和社会调查服务,会计审计服务,会议服务,监督检查辅助服务,工程服务,评审、评估和评价服务,咨询服务,机关工作人员培训服务,信息化服务,后勤服务以及其他辅助性服务共12种,涉及法律咨询服务、会议服务、工程监理服务等32项具体事项。
财政部强调,对纳入《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可按规定逐步实施购买服务,同时要避免出现一方面部门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部门及所属相关事业单位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不得将已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在采购环节应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有关品目填报政府采购计划、选取评审专家和进行信息统计。
此外,针对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财政部明确,已批复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继续执行。已反馈意见、但尚未批复的部门指导性目录建议,参照《目录》调整并报财政部备案后执行。未向财政部报送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建议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在《目录》范围内编制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报财政部备案,编制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酌情增加第四级目录。
据了解,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和目录作了规定。其中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还提出了购买内容的“负面清单”,明确6类事项不得作为购买内容。同时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指导性目录依法予以公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在中央和省两级实行分级管理,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分别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各部门在本级指导性目录范围内编制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政府职能转变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的要求,编制、调整指导性目录。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已安排预算的,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