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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资质(一)食品类许可资质

发布时间: 2023-03-07 09:58:41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的资格条件;第(六)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那么哪些是规定的其他条件呢?

    今天和大家一起探讨食品采购类的特定许可资质。本文适用于:食材采购、餐饮外包服务、食材配送等类型招标采购项目。
    1、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对应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另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由此可见,对应食材采购、餐饮服务类项目招标时,必须要求《食品经营许可证》。
2、国产保健食品备案
    对应国产保健食品生产及销售资格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依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第五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并配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开展保健食品注册现场核查等工作。如果项目采购标的涉及国产保健食品时,必须要求国产保健食品备案资格。
3、食品生产许可
    对应证书《食品生产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生产许可与食品经营许可的区别:食品生产许可证,是针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生产区域而言申请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是针对食品销售流通环节、销售区域而言申请的。凡是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证与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主要区别是,食品生产许可证有审查细则,需要有产品标准、出厂检验的能力等硬件条件,食品经营不需要遵守这个细则的规定。
4、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对应证书《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如采购标的涉及食品添加剂;必须要求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5、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
    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八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6、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7、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本文是依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进行的统计和归纳,仅供各位采购同仁参考,如有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